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杭州河南商会。英文译名为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籍在杭州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性质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本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为促进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会秉持以下宗旨:
1.服务会员,创建品牌商会,整合资源,夯实创业基础,回报社会,传承中原文明;
2.团结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加强会员之间以及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经营优势,促进信息、商品、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的多层面交流合作;
3.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为杭州和河南各地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所所在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183号野风现代名苑3--3--20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联络在杭州的河南籍企业家、经营者,积极引导和组织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项目合作,积极引导会员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的推荐工作;
(三)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文明经商、科学发展,维护企业信誉;
(四)及时汇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财务、融资、法律、咨询等服务;
(七)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八)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九)为杭州与河南各地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十)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包括少量个人会员。
(一)凡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河南籍人士的各类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会员吸收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以及在杭登记注册设立办事处、分公司的河南企事业单位;
(三)与杭州河南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四)名誉会长以及高级顾问、顾问的聘请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商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退出本会,须向理事会提交退出本会的书面声明,并交还会员证。
会员逾期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工作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各项报告;
(五)审议本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理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必要时也可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分配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会室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一半。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和退出;
(七)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组织会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另有表决规定的事项,依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执行、落实、检查理事会有关决议的一种组织形式,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决定经费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会员吸收,并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可按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会议须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就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职权:
协助会长负责会务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代理履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日常事务;
(五)主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荣誉职位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并由理事会负责对荣誉职务进行年度评估和组织进行适时更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三)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的聘任需由秘书长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相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得实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8日商会会员代表筹备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